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 黃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內、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一事,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出境,並於105年10月18日遷出登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