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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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人 王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不得以不確定之機動利率計算)。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