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曾美珠
丁茂生 歐陳玉妹 沈淑娟 柯秀敏 楊惠如 賴欣怡 林浩盟 歐昱言 林薇雯 喻美馨 林振銘 洪鳳苗 張家維 林耀助 余宛臻 沈陽明 曾添財 李若彤 何台華 凌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益洲 、 吳麗卿 間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零貳拾萬元(計算式:40,200,000+20,000,000=60,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參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尚應補繳壹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