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統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石柱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曾酩文 律師被告 張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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