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徐菁榛 被告 劉棋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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