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明 、蔡○○、蔡 李月環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蔡00之姓名,又訴之聲明亦僅載被告蔡宗明、蔡00、蔡李月環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蔡00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遺產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蔡00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判斷請求之內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及本件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