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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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友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友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友傑(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
5月3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26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