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甲○被訴侵占部分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號三樓之三房屋,遭被告丙○○於不詳時間,擅自以自訴人名義偽造租賃契約(被告丙○○偽造文書部分另裁定駁回自訴),將之出租予被告甲○,渠等並拒絕出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甲○更拒絕搬遷,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附卷可稽,又依自訴人所訴侵占罪之犯罪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三樓之三,均非屬本院轄區,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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