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羈押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竊盜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開始羈押,羈押期滿日為自該日起算三個月,然目前已逾羈押期間,因此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所犯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八二號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羈押,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被告當庭表示拾棄上訴,本院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捨棄上訴狀,該案即已確定,本院即於當日將本案函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經該署於當日收受,是本案在羈押三個月期滿前已判決確定並發送執行,並無羈押逾期之問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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