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七五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六四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係位於台北市○○區○○路○○○號「金星網路休閒館」之負責人,明知網路遊戲「石器時代」(STONEAGE)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係丁○○○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義公司)所享有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意圖出租營利之犯意,未經華義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上址「金星網路休閒館」內,委請不詳姓名人士擅自重製,灌入前開「石器時代」遊戲軟體之電腦程式於店內之四台電腦主機內,以每一小時收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元之方式,將內含已安裝下載前開遊戲軟體電腦程式之電腦設備出租予不特定顧客,供顧客配合使用華義公司所發行販售之WGS點數儲值卡,上線進行「石器時代」網路遊戲,以此方法侵害華義公司所享有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經警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華義公司職員甲○○,在「金星網路休閒館」內,當場查獲顧客乙○○正在打玩前開「石器時代」遊戲軟體。案經華義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偵辦。因認被告所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第二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公司告訴被告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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