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31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063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蔡清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已吸食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1月17日晚上10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巷○○號。
(三)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後,搓揉吸取之方式,吸食煙毒
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張。
(三)扣案已吸食之強力膠1包。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定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茲審酌被移送人
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
在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已吸食之強力膠1包,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被移送人
為前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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