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6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6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龔君安
被   告  謝岳庭
       謝宜珍
       謝宜璇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黎錦絨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6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26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順忠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順忠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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