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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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上訴人 冼孟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隆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上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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