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 陳龍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被上訴人即黃 陳鳳英 (兼陳 黃伴 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人
陳鳳珠 (兼陳 黃伴之 承受訴訟人) 陳文冬 (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雲 (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義 (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芓萲 (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前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