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8號聲明人丙○○○
甲○○乙○○請聲明人3人於文到10日內補1,000元;二)將拋棄繼以存證信函為之,請提出合法送達戶籍地址以外之地址收受存證信函回執影本並附印鑑證明書,如其以繼承之意思表示,則請其於書面上期不為上開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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