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原告AE000-A109342(姓名、住居詳卷)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AE000-A109342B(姓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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