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3月1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收養人乙○○之養子,因養母乙○○已於民國112年3月12日死亡,本生父母年事已高需人照顧,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乙○○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乙○○成立收養關係,而乙○○已死亡、無其他子女乙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提供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固有繼承乙○○之遺產,惟乙○○生前部分醫療費係由其支出,後事均為其辦理,將來亦會繼續祭祀收養人;且欲終止收養已徵得生父母及原生家庭姊妹同意等情,亦有收養人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醫療及喪葬費用收據、墓穴施工通知單、安葬申請表、聲請人本生父母與原生家庭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暨同意書、聲請人113年6月21日聲請狀,及本院113年7月31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母乙○○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乙○○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