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請人乙○○住宜蘭縣○○鄉○○村○○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原為收養人甲○○之養女,因養父甲○○已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甲○○成立收養關係,而甲○○已死亡、無其他子女乙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宜蘭○○○○○○○○○提供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出養之後仍繼續與本生家庭共同生活,甲○○死亡後,固有繼承其遺產即土地三筆,惟已移轉登記予生母即甲○○之胞姊,且甲○○之後事均為其與生母共同辦理,將來亦會繼續祭祀收養人;另除生父已歿外,欲終止收養已徵得生母及原生家庭姊妹同意等情,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提供之收養人甲○○遺產稅申報資料、聲請人生父除戶戶籍謄本、生父母與原生家庭姊妹之戶籍謄本,及本院113年7月31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甲○○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