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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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蕭振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蕭振秋分別於(一)民國100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65%固定計付,及於(二)民國100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0.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190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振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6492││6月06日││9.65│││元│││││├──┼───┼─────┼──────┼──────┼───────┤│002│新臺幣│蕭振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5413││7月06日││10.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振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46492││7月07日││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蕭振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135413││8月07日││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