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5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83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乙○○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96年2月26日確定,嗣於96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明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為其日本籍成年男友 礪波誠 (MAKOTOTONAMI)所有,且礪波誠並未同意其使用該信用卡為以下之消費,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96年7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6段15巷18弄10號10
樓之住處內,以電話向址設臺北市○○區○○○道○段○○○號5樓之 燦星 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星公司),購買該公司所提供預計於同年8月15日出發之「Fun暑假—日本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旅遊產品(下稱「Fun暑假」行程)之2位成人(每人團費新臺幣〈下同〉21,400元)及2位兒童名額(每人團費17,4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壬○○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並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揭旅遊行程中2位兒童旅客之團費34,800元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乙○○所有,而於翌日(即31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取得授權碼,完成授權金額分別為17,400元、17,400元之刷卡交易,並依約安排上揭旅遊行程,使乙○○獲得免除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及使該2名不知情兒童獲得燦星公司代為安排旅遊行程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嗣乙○○因故分別於同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日)解除其中1位兒童旅客與燦星公司之上開契約,復於同年8月14日解除剩餘之1位兒童旅客及2名成人旅客與燦星公司間之上開契約,燦星公司就後者部分,於依約扣除解約費用後,即於同日刷退44,090元至上開信用卡帳戶內。
㈡乙○○因於96年7、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內某處,接受不知
情友人戊○○請其代為向旅行社購買戊○○、丙○○、辛○○(起訴書誤載為 曾飛燕 )、丁○○、甲○○、己○○(下稱戊○○等6人)前往香港之來回機票,及辦理臺胞證加簽之委託,並收受戊○○所交付已收齊之款項現金後,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前揭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於96年8月1日,在上開住處內,接續以電話向燦星公司訂購戊○○等6人名義之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無實體機票,由乘機者於搭機時持相關身分證件至航空公司劃位,並告知電子機票號碼,航空公司確認無誤後,方給與電子機票存根資為憑據)共6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為9,785元,電子機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請燦星公司代辦除丙○○外之臺胞證普通件簽證5份(每份費用為800元)、丙○○之臺胞證急件簽證1份(費用為1,0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庚○○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並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揭費用云云,另請庚○○將上揭費用平均分為2筆刷卡,致庚○○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乙○○所有,而於同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先就以丙○○、辛○○、戊○○名義訂購之來回機票3張及辦理渠等臺胞證簽證所需費用之金額31,955元部分,取得授權碼,完成該筆授權金額之刷卡交易,惟庚○○於同日欲就餘額31,755元按前揭電話授權刷卡作業,取得授權碼時,卻因該卡之可用額度不足而無法取得授權,庚○○於翌日(即8月2日)再度依前揭方式刷卡時,仍因該卡之可用額度不足而無法取得授權。適乙○○於同年8月2日以電話向壬○○表示因「Fun暑假」行程中之1位兒童旅客因故無法按預定計畫出遊而解除該名旅客與燦星公司間之上揭旅遊契約,燦星公司於扣除解約費用2,085元後,本應刷退15,315元至前揭信用卡帳戶中,然因上揭31,755元之餘款費用遲遲無法取得授權,經燦星公司向乙○○反應後,乙○○為免無法向戊○○等人交代,雖明知其未獲礪波誠之同意或授權處理該筆退款,竟仍佯裝係該信用卡之所有人,向壬○○表示同意以該筆退款款項支付前揭部分機票票款,致壬○○陷於錯誤,而將上揭15,315元之退款抵扣前揭部分機票款項,不足費用16,440元則另由乙○○以現金支付後,燦星公司遂依約代購前揭6張電子機票並告知戊○○等6人該機票號碼,及代辦上開臺胞證之加簽,使乙○○獲得免除支付前揭部分款項之財產上利益,並使戊○○等6人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辦理臺胞證加簽服務之財產上利益,戊○○等6人因此得以順利往返臺港兩地。
二、乙○○前曾向友人丑○○購買衣服,遲未付款,因知悉丑○○常有往返港臺兩地採購之習慣,而暗自擬以代購機票之方式抵扣欠款,竟另行起意,基於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6年8月8日、8月9日,在其上開住處內,以電話向燦星公司為不知情之丑○○訂購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各2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分別為9,785元、9,785元、11,421元、11,421元,電子機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同時在各次通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庚○○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揭費用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乙○○所有,而於96年8月8日、8月16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分別完成授權金額為19,570元、22,842元之刷卡交易,使乙○○獲得免除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並使丑○○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嗣燦星公司自96年9月13日起陸續接獲收單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扣款通知函,方才知悉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所有人係礪波誠,且礪波誠已於同年8月29日向該信用卡之日本發卡銀行否認上揭消費為其本人或經其同意授權所為,而使上開經電話授權刷卡之消費款項成為爭議款項,致遭中國信託銀行依約自燦星公司請款之金額中扣除,燦星公司始知受騙,且隨即於同年9月14日將上情通知丑○○,經丑○○同意後,將上揭4張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向航空公司辦理退票,燦星公司就此部分款項亦因已退票而未向中國信託銀行請款,惟燦星公司仍因此受有安排旅遊行程、代辦簽證、代購機票之有關人、物力等費用支出、無法向中國信託銀行請領前開戊○○等6人之部分機票、臺胞證加簽費用,與向航空公司申請就丑○○上開已開票4張機票退款所產生之手續費等損害。
三、案經燦星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2.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3.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7月30日)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卷第4頁至第5頁)、戊○○等6人之機票暨臺胞簽證(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8月1日)報名單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卷第5頁至第8頁)、丑○○之機票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8月7日)、客訴處理報告書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1頁至第113頁、他字卷第9頁)、燦星旅遊96年9月14日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他字卷第10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㈠第25頁至第29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燦星旅遊網旅行社退費單(FUN暑假-日本四都浪漫小火車,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1份(見本院卷㈠第88頁至第89頁),均係燦星公司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明,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被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前揭信用卡確為礪波誠所有,且其有於上揭時、地,持前開信用卡以電話授權刷卡之方式向告訴人燦星公司購買上開旅遊行程及機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礪波誠為伊之前男友,曾經向伊表示要招待伊全家去日本玩,叫伊先去報名、刷卡付費,而伊各次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Fun暑假」行程之旅遊產品及前揭電子機票時,礪波誠均在伊上開住處內,陪在伊身邊,並均同意伊持前揭信用卡為上開刷卡消費,僅因告訴人公司內無人會說日語,才由伊代為向告訴人公司之承辦人員溝通,並電話授權刷卡購買上揭產品,何來詐欺之有!況伊並未簽署告訴人公司之「Fun暑假」行程之旅遊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根本未生效,伊所報之「Fun暑假」行程名額後來均經伊於上開時間取消,實際上也未跟團出遊,為何告訴人公司可以隨意扣除手續費,不全額刷退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上揭旅遊
產品、電子機票與辦理簽證服務,並於電話中佯稱前揭信用卡為其所有,請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成年承辦人員以電話授權刷卡之方式,以該張信用卡支付前開金額之消費款項云云,致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成年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被告所有,而於前揭時間,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取得授權碼,完成上開授權金額之刷卡交易後,即分別依約提供前揭服務,使被告及上揭不知情之第三人均獲得前開財產上利益,告訴人公司並因此受有前揭損害等情,業據證人即斯時負責「Fun暑假」行程之承辦人員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97偵12159卷第19頁背面以下報名單等資料,審判長提示〉這一件是否你所作的服務?)是。(問:請描述當時你幫被告處理的經過?)都是透過電話方式,確認一些行程中後續要收的款項、護照等資料。確認她要去環球大阪的行程,這行程中要收取的護照、或是訂金費用這些。(問:被告如何付款?)後續她是用電話聯繫,然後信用卡電話授權。(問:〈提示前開偵卷第21頁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在原因說明欄有提到客戶即被告告知自己是日本籍並主動告知卡號要一次付清,這事情你是否知道?)知道。(問:被告自己說自己是日本籍並告知卡號是否你處理?)是我處理。(問:請描述當時被告如何說的?)因為開票要用英文名字,她就提到日本籍、小朋友護照之類的,好像一次提供卡號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即負責處理如事實欄一、㈡及二所示機票訂單之承辦人員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幫被告處理過行程訂單?)有,機票上的訂位。(問:在公司裡面,你有無幫客戶處理過刷卡事情?)有,若客人有訂機票的話,我們會用傳真刷卡單或口頭上授權告知卡號。(問:你們會確認是否為本人的信用卡嗎?)會,我們會問,基本上公司要求我們,因我們有電話錄音,我們會告知這是電話錄音,是否願意口頭上告知信用卡號碼,由我們幫你作授權。(問:〈提示他卷第6、8頁〉這6張機票客人刷卡付款訂購之後,持票人是否會實際取得該機票?)基本上若確定客人真的有購買、有成行的話,基本上電子機票部分只要傳真或電子郵件告知客人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了,不一定要實際到我們公司來拿。開票是我們公司作開票,基本上電子機票只要有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不用拿實體機票。(問:上開訂購單部分是否屬於電子機票?)是。(問:與你確認,根據你與被告電話訂購機票的錄音光碟上顯示,你與被告核對刷卡卡號時,被告曾經表示她是日本籍、該卡是日本卡,你有問她該卡是否日本卡等等,請回憶當時情形是否如譯文所述?〈提示本院卷第102頁勘驗筆錄〉)應該就是譯文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反面);證人即燦星公司負責處理上開爭議款項之客服中心主任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求提示偵12159卷第23-25頁背面〉96年7月31日起到96年8月16日間,如卷內所示中國信託商銀對燦星公司以持卡人聲明未有相關之消費所發之通知,是否即為本次燦星公司對被告提出告訴所稱之未授權刷卡消費之金額?)是。(問:〈提示以附表〔見本院卷㈡第157頁〕整理之上開96年7月31日至96年8月16日止之刷卡紀錄〉該附表所示之6筆刷卡消費紀錄,是否即為上開相關通知所示之消費紀錄?)是,跟信用卡公司給我們的資料一樣。(問:〈提示前開附表及前開偵卷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交易,請指明該筆交易之相關消費?)編號1、2商品名稱是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編號4為第
20頁背面、訂購臺北香港來回港龍經濟艙促銷票,及第21頁正面臺胞加簽與臺胞加簽急件。編號5、6為訂購臺北香港來回港龍經濟艙促銷票,客戶是丑○○。(問:上開被告以刷卡方式給付之產品,實際上有開票、臺胞證加簽及旅遊成行者,係哪幾項?)附表編號1、2,我們團有出,但被告取消行程沒有去。附表編號4,開電子機票,3人都已經使用,臺胞證也都完成加簽。附表編號5,有開電子機票,但2張都沒有使用。附表編號6,有開電子機票,但2張都沒有使用。
...附表編號4之31,955元之交易金額是被告所消費之丙○○、辛○○、戊○○每人9,785元訂購臺北香港港龍航空促銷票3張,及辛○○、戊○○之臺胞加簽各800元、丙○○之臺胞加簽急件1,000元,這些消費都是全額刷卡。(問:FUN暑假專案部分,你們公司沒有做到我的要求,沒有定點、換房間,所以我們沒有簽同意書,沒有出團,為何你們公司沒有刷退?)客戶電話訂購,也是客人同意才作收款動作,最後因為客人因素取消,我們本來就可以依服務部份酌收取消費用,我們將15,315元轉至香港機票,另外並刷退44,090元。
(問:為何你們公司不將FUN暑假專案金額整個刷退,而將部分款項轉至機票費用?)我們會將款項轉到香港機票,我相信也是經過被告同意。(問:96年7月31日電話授權刷卡
FUN暑假專案的費用到96年8月14日你們刷退部分金額給被告,這段期間燦星就FUN暑假專案為被告提供過哪些服務?)前面是客服作行程說明、相關規定,就是產生成本,...丙○○那筆確實已經使用,我們跟客戶收不到錢,銀行把錢扣回去,確實產生費用。丑○○那筆訂單我們有退票手續費的損失。FUN暑假專案是團體行程,客戶一開始下訂單、收了錢,後端所作的服務例如訂飯店等我們也確實做到,至於服務的價額確實多少我無法回答,要問後端」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㈡第100頁反面至第106頁)。
㈡又被告與證人壬○○、庚○○就上開消費交易授權之電話錄
音光碟,業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並經被告及證人壬○○、庚○○分別確認係其所言無誤(見本院卷㈠第108頁,本院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其內容如下:
⒈檔名:spo860321、96.07.30第1通(A:被告,B:證人壬○
○)
A:喂。
B:請問乙○○小姐嗎?
A:喂,那裡?
B:是,伍小姐你好我這裡是燦星旅行社敝姓黃。
A:嗯。
B:不好意思,因為想要再跟你核對一下行程的內容,不曉得你現在方不方便擔誤一下時間。
A:你說,你講內容是怎樣?
B:出發日期是8月15號四都浪漫小火車,那想再確認一下,旅客4位是不是都已經有護照了呢?
A:我們護照會自己辦。
B:會自己辦理。
A:對。
B:好的,那可能要請伍小姐之後護照辦理完成,可能要將護照影本幫我們。
A:什麼時候開票?
B:嗯,近期之內,現在目前因為8月15號算是旺季的行程,航空公司有時候會要求提早匯入名單,那就等於會開票的意思。所以就是你們近期內將護照辦理完成再幫我回傳就可以了。
A:喔,好,我晚點去我朋友那邊拿。
B:好的,再麻煩您。那想再確認一下旅客4位在餐食方面有沒有特殊的需求?
A:沒有。
B:沒有是不是,那跟您說明一下,這團是16人以上會成團。
A:喔,我爸爸吃素喔。
B:是全程吃素嗎?
A:沒有,半素啦。算了,沒關係啦,出國讓他隨便一點。
B:所以還是就是飛機上是素食餐,其他的就是團體的行程還是可以吃這樣子。
A:對對對。
B:好的,那就是機上是素食餐,我會特別幫你註明。那跟您說明一下,我們這團是16人以上會成團,前7天會再通知您是否成。
A:那你們目前幾個人啦?
B:現在目前人數的狀況是有達到出團的人數,但是怕說有些就是旅客如果有作一個取消也願意負擔取消的話,會怕是會有這樣的狀況,所以就是這邊最晚是前7天。
A:那我卡號要不要先給你啊?
B:喔可以可以啊,這邊我到時候再跟伍小姐您說明一下。那就是,好,請說。
A:4542。
B:4542。
A:因為我是日本籍囉。
B:是。
A:000000000000。
B:那請問有效期限是?
A:2008年11月。
B:好的,那這個稍後我會幫你去授權,就是4位,每位是5,000元的訂金所以是2萬元的部分。
A:你全部刷清了沒關係。
B:你說全額付款是不是?
A:嗯。
B:好的,那再跟您核對一下金額的部分,大人佔床是23,400再減掉2,000元的優惠。
A:嗯。
B:是的,那小朋友一樣是23,400,那不佔床的優惠是6,000元,所以總TOTAL的金額是77,600元。
A:對。
B:是的,好,那我們前3天還會提供給您行程確認單,那我們這邊導遊司機 小費 的部分話每天是建議250元。
A:那個是看導遊帶的好不好,那你跟導遊講,就是說,嗯。
B:因為這是建議,那就是,遊客的部分也是可以。
A:因為小朋友的部分的話我們應該不會給那麼多,因為小朋友都是大人在照顧比較多。
B:是,我們只是建議這樣。
A:好,那大人的話是沒問題啦。
B:是,好的。
A:看他怎麼處理啦,有的導遊有時候根本就不做事。
B:是,我了解,我會特別留意一下這樣子。那因為這個行程的話如果旅客的部分要作一個取消,可能之前所交的款項。
A:喔,不會不會,因為我們要帶小朋友去玩的。
B:是的,那因為這邊有說明到回程的部分是要作一個放棄。
A:但是你們那個單子上不要註明喔。
B:我了解。那所以就是。
A:那你,我只是讓你先跟導遊,讓你們跟導遊先知道而已。
B:是,好的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的部分。
A:因為我要回去的。
B:是,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也不會作一個退費。
A:喔我知道,這個我知道。
B:好的,我這邊可能要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給您,不知道是用傳真還是E-MAIL。
A:什麼資料?
B:像旅遊的契約書。
A:喔,你就傳真去啊。
B:傳真是00000000這一支嗎?
A:對對對。
B:好的,那我稍後會幫您傳真,那麻煩您在上面幫我簽「乙○○等4人」這樣就可以,那回傳就傳最後一張就可以了。
A:OK。
B:那就是近期內麻煩再幫我回傳護照的影本。
A:好。
B:好的,那我分機是68..敝姓 黃草頭黃 ,您有任何的問題麻煩您再撥電話給我。
A:OK。
B:謝謝您喔,再見。(見本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1頁反面)。
⒉檔名:SPO860321、96.07.31第3通(A:被告,B:證人壬○
○)
B:喂,請問伍小姐嗎?
A:嗯。
B:您好我是燦星黃小姐,我昨天有傳真資料給您不知道您有沒有收到。
A:沒有耶,你可能先打電話跟他講一下說你要傳真要他轉到傳真。
B:喔,好的,那我重新再傳一次。
A:嗯。
B:好的,再麻煩你。那我這邊想再確認一下,就是說沒有要回臺灣的部分是因為什麼原因?
A:啊?
B:是因為什麼原因就是沒有要回臺灣的部分。
A:我男朋友在那啊。
B:是,男朋友在那。所以到時候金額的部分就是直接您是要全額作一個繳款。
A:分開分開。
B:所以就只是先作一個訂金的部分?
A:沒有,就全部都分開分開一筆一筆。
B:啊,我不太了解你的意思。
A:就一筆一筆分開分開。
B:每一位都是先付全額還是要只付訂金?
A:都付全額。
B:都付全額是不是。
A:時間快到了嘛。
B:是的。那每一位的卡都是由您這邊做一個處理?
A:對對。
B:好的好的,謝謝您喔那我現在幫您處理,謝謝再見。(見本院卷㈠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
⒊檔名:SPO862741、96.08.01第2通(A:被告,C:證人庚○
○)
C:伍小姐你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
A:嗯。
C:你好,我已經收到快遞送來的6本臺胞證了,那請問一下費用的方式,是我這邊把刷卡授權書傳真過去給您嗎?
A:來,我卡號給你。
C:嗯,您現在要電話授權是不是?那是全部都用同一張信用卡還是分開呢?
A:你分2個。
C:分2個,那2個,好那你先。
A:分2筆,來,0000000000000000,2008年11月。
C:好那這一張的,這一張卡號的部分是授權那幾位的金額跟項目呢?
A:都可以啊,反正你就是分2個就是了。
C:那金額的部分你有沒有覺得那一筆是要刷多少錢?
A:沒有啊,就全部加起來一半嘛。
C:就是把它加起來除以二是不是?
A:嗯。
C:那請問另外一張卡號是?
A:啊?一樣啊。
C:所以你是這一張卡,然後分2次授權是不是?
A:對啊。
C:好,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卡號是0000000000000000,請問這一張是由那一邊銀行發卡的呢?
A:喔,我是日本籍的,這是日本卡。
C:日本卡是不是,那請問是你本人的信用卡嗎?
A:對對。
C:那我這邊就是,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就是總共6位旅客的姓名和行程。
A:好。
C:第一位丙○○先生他的姓是WU。
A:嗯。
C:姓是WU,然後名字是YINGCHI。
A:等一下喔。
C:好。(A:喂,等你啦,你不來啊,喔好啊好,在家裡啊,家裡,嗯
,為什麼,不會啦,唉呀你來再說啦,你來再說啦,等一下再打給你)
A:喂。
C:是,伍小姐,我先跟你核對一下,第一位吳先生的姓是WU然後名字是YINGCHI,出發日期是8月7號,臺北香港是搭上午,港龍航空上午8點的班機,回程的部分是8月15號香港臺北是下午6點的班機。其他5位旅客,第一位辛○○(勘驗筆錄誤載為 鄭燕妃 )的姓是TSENG名字是YENFEI。第二位陳先生的姓是CHEN然後名字是MIINSHIN。第三位張先生的姓是CHAN名字是GHUANYANG。第四位王先生的姓是WANG名字是CHIHHUNG。第五位的姓是FU名字是SHANJUNG。
A:嗯。
C:那行程的部分是8月10號一樣是上午港龍航空8點起飛的班機,回程是15號香港臺北6點15分的班機。
A:沒錯。
C:伍小姐,我這邊金額的部分,就是我一張,一部分是幫您刷5位旅客臺北到香港港龍的機票款,總共是48,925。
A:嗯。
C:然後那另外一張卡的部分,就是刷吳先生的是另外是9,785,然後再加上4,000元的臺胞證,然後再加上1,000元的一本是臺胞加簽。
A:不用,你就全部TOTAL除以,不然一半就好啦。
C:好,沒有問題,那這邊的話那個,所以那個臺胞證的部分是到時候幫您用送機的方式嗎?就是8月7號。
A:不用不用,你要先拿過來給我。
C:就是一樣送過去給您嗎?
A:嗯,對。
C:好沒有問題,那我這邊就是等臺胞證回件之後再跟你作確認,再把它送過去。
A:嗯,好。
C:那就是您剛剛那個信封袋裡面有放150元的費用是送回去的費用嗎?還是?
A:嗯。
C:您剛剛費用是直接給他嗎?還是放在袋子裡呢?
A:沒有,放在袋子裡。
C:放在袋子,好,那我知道我這邊再跟快遞公司作確認,謝謝您,再見。(見本院卷㈠第102頁至第103頁)。
⒋檔名:SPO862741、96.08.01第3通(A:被告,C:證人庚○
○)
C:喂,你好,請問伍小姐嗎?
A:嗯。
C:您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不好意思,我這邊在幫你要授權,那我第二次要再重新要一次授權的時候,發現交易失敗耶,您可以幫我連絡一下您的發卡銀行嗎?
A:那你就明天再用一次嘛。
C:嗯,明天嗎?
A:是啊。
C:那您的額度是夠的嗎?
A:夠的。
C:好,那我明天再試一次。
A:嗯。
C:好,那麻煩您了,謝謝您,再見。(見本院卷㈠第103頁至第104頁)。
⒌檔名:SPO868307、96.08.08第1通(A:被告,C:證人庚○
○)
C:敝姓彭很高興為您服務。
A:彭小姐我伍小姐。
C:伍小姐,我幫您訂好了,您稍等我一下我把訂單找出來。
A:嗯。
C:伍小姐,我這邊幫你訂的是9月17號臺北香港是港龍航空上午11點的班機可以嗎?還是需要更早的?
A:對。
C:沒錯,那回程的部分幫您預訂的是9月20號香港臺北是下午6點10分的班機。
A:對。
C:沒錯。那另外一個10月17號去的一樣是上午11點的班機。
A:上午10點?不是早上8點?
C:您是要改早上8點嗎?
A:對。
C:二天都是嗎?
A:對對。
C:好,您稍等一下,因為我昨天忘記問你航班,我看一下,稍等我一下喔。那回程的部分一樣是維持6點10分沒錯。
A:對對。
C:這邊9月17號去程已經改好了,那我改另外一個10月份的。這邊為您改好了,那請問一下羅小姐的英文姓名就是姓是LO,然後名字是MEILIN,請問她的中文名字是?
A:丑○○。
C:美是美麗的美,然後玲是玉字旁的玲?
A:對。
C:沒錯。那這邊機位已經全程OK了,那票價的部分一張是9,785,稅金全含。
A:就刷我的卡啊。
C:因為之前的紀錄我們都已經把它作清除,我們不會留底。
A:喔,等一下。
C:麻煩您。
A:喂,4542,VISA卡。
C:好。
A:0000000000000000
C:請問有效期限是?
A:2008,11月。
C:08年11月,伍小姐請問這是那銀行的發卡?
A:這是日本的銀行。
C:再跟您對一次卡號,是0000000000000000。有效期限是08年的11月。
A:嗯。
C:那請問機票開立之後我是要把它傳真過去還是?因為這是電子機票。
A:你把它寄到松德路。
C:我寫一下喔,松是松樹的松嗎?
A:對。
C:松德路。
A:127號
C:127號,這樣就可以了嗎?
A:對。
C:那請問是那一區?
A:信義區。
C:信義區嗎?
A:對。
C:那是寫誰的名字收?
A:就丑○○小姐。
C:寫羅小姐,然後寄○○○區○○路○○○號。我們這邊是寄限時掛號過去,請問都會有人在那邊簽收?
A:她會在。
C:她都在,好那沒問題,那伍小姐提醒您您這機票3個月的部分是3個月的效期,來回都不限航班,如果日後。
A:是開票以後的票期嗎?還是怎樣?
C:就是它這個效期,只是它這個以出發日為第一天起,3個月內回來就可以了,如果她還要更改回程的話。
A:如果她要訂11月的話呢?
C:目前她這個票價只算到10月31號而已。
A:那11月不能訂?
C:11月的話要幫您看目前有沒有那個,您一樣是要港龍航空的嗎?
A:對。
C:幫您看一下11月的票價出來了沒。然後提醒您目前這2張機票的部分最晚的出發日期是在10月31號要出發。
A:知道,因為他們要去補貨。
C:目前的話有一個票期已經出來,可是票價的部分比較高,這一張是,3個月的票期,票期是從7月16到明年的3月31號。
A:不需要那麼久啊。
C:對啊。這是這一段區間,目前如果你要11月以後出發的話,如果是來回不限航班就只有這張機票,票價的部分比較高,它是9,611再加上1,810的稅金,總共是11,421,因為如果要11月的票期要比較促銷可能還要再等。
A:就是還是現在這個就是了。
C:對。
A:全部就是9,785就是了。
C:對。
A:OK好。
C:好,謝謝你,那我待會就是要開票時會再發個訊息告知你,謝謝您喔。(見本院卷㈠第104頁至第105頁反面)。
⒍檔名:babyliSP00000000芸臻0905第3通(A:燦星公司總
機人員,B:證人庚○○,C:丑○○)
A:喂,是彭小姐嗎?這邊是總機,這邊有一個丑○○小姐有急事,麻煩妳幫我服務。
B:那她的訂單編號是?
A:她沒有訂單編號,她好像說是訂錯票類似的問題這樣子。人家幫她弄的,那我現在轉給妳好嗎?
B:好,請,謝謝。
B:喂,妳好請問是羅小姐嗎?
C:是,是彭小姐嗎?
B:對。
C:欸,彭小姐妳好喔,我不曉得這個機票是不是您幫我處理,因為我看外面的信封袋是妳幫我處理的。那這個行程喔。
B:不好意思,請問妳這個信封袋上面有一個SPO開頭的訂單編號,可以給我一下嗎?
C:SPO我看一下好不好。
SPO...沒有阿。
B:SPO開頭的。
C:SPO沒有阿,信封袋只有SZ00000000000。
B:868307。
C:對。
B:您稍等我一下喔。(查找資料中,約1分15秒)
B:喂,羅小姐。
C:是。
B:不好意思請問妳是透過一位伍小姐幫您訂的嗎?
C:我跟妳講吼,這個伍小姐她是...我是開個精品店,她是我的客人。
B:是。
C:聽說她原來沒有訂行程,那後來沒辦法退,她用這個機票來抵行程對不對?
B:恩,那是另外再付費的阿。
C:那現在問題是,她現在幫我訂機票內容是錯誤的,我不曉得怎麼處理耶。
B:恩,什麼地方錯呢?
C:第一個,前面有一份...妳是彭小姐還是林小姐?
B:我是彭小姐。
C:她之前有訂了2張,9月份跟10月份的。
B:對。
C:日期都訂錯了。
B:日期都訂錯了嗎?
C:對,第一張是我現在是9月17號到9月19號回來。
B:9月17號去,9月20號回嗎?
C:沒有沒有,17號去,19號回來。
B:妳稍等我一下喔,我把紀錄叫出來。
C:而且我的名字她也拼錯了。
B:可是我這邊有跟她核對過,因為名字錯的話,妳是哪一邊錯呢?
C:我是拼音拼錯了。
B:怎麼拼?
C:LOMEILING。
B:LING嗎?
C:對。
B:那這邊就是要,因為我那時候,因為我們這邊都有做我們每一筆的CALLOUT紀錄。那我都有跟羅小姐確認過,那她是跟我確認說沒有錯。
C:跟我確認過?
B:我是跟她確認,因為這票是由她代為訂的。
C:我跟妳講,因為...
B:那這邊如果要做更改的話,我們必須要請那個港龍航空那邊,我們要上櫃檯那邊去做更改,那會有其它的費用產生,要跟您說一聲。
C:多少費用產生?
B:不確定欸,這邊要先撥電話,我們還要先撥電話看航空公司看看願不願意讓我們改。
C:那另外還有一個10月份的。
B:她這邊後來還訂了11月跟12月份的。
C:11.12月我沒有答應她阿。我覺得她好奇怪,她其實有一點點問題妳知道嗎?
B:呃呃。
C:所以她硬要把這個機票塞給我,我根本沒答應她阿。
B:可是她目前在我們這邊11月跟12月的機票都已經開了。
C:唉,她的名字還是開我的嗎?
B:對,都是開您的。
C:那我們沒辦法接受這個,因為我們根本沒有要她跟她訂這個,因為她欠我錢,所以我這邊跟她講說抵這兩個機票,那這樣我一看機票,怎麼搞的,一般我去香港是去3天嘛,我不可能去4天。
B:恩,對,因為她目前就是給我們那個日期,那有妳名字的機票目前是4張都已經開了。
C:她日期,妳那2張是年票對不對?
B:呃,我們這個機票的部分都是3個月的票期。
C:那這樣我沒有辦法接受,我直接退給她叫她跟妳聯絡好了。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因為我不曉得她日期已經確定了嗎?11、12月的。
B:11、12月的這個機票她就是最晚出發日期可以保留到明年的3月31號。
C:那她日期可以再訂一個寫對不對?
B:就是日期是可以做更改的。
C:那這2張日期更改要產生費用是多少?
B:不用。只是如果照妳說的名字錯的話,都會有個更改票的手續費。
C:您大概要多少錢左右?
B:不確定耶。這個都要詢問航空公司。
C:那您幫我更改一下好不好?這2張我確定,因為她欠我錢我也沒辦法,那這2張我吞下來,那另外2張我真的沒辦法接受耶。
B: 恩恩 。那還是您,那這2張如果您沒有要的話可能就是要請她來辦理退票手續。
C:好,那這2張可不可以先麻煩妳幫我改一下日期跟名字。名字也弄錯了。
B:呃,我先機位做好更改,那名字的部分我要請航空公司那邊授權作更改。那我這邊先跟妳確認一下,所以妳9月17號出發的回程是幾號呢?
C:19號。
B:19號嗎?您稍等我一下喔。
C:OK,謝謝妳。
B:9月17的改19號。
C:恩。
B:所以妳是她的朋友嗎?
C:不是,我們只是生意上,她...我是開服飾店的。
B:是。
C:因為她欠我服裝的錢,她硬要我抵機票這樣。
B:恩。
C:我們私底下講就好了啦,那我就說好我答應妳,因為她欠我15,000嘛,我就跟她講說我只能跟妳買2張。
B:是。
C:後來她又硬塞給我2張,我也搞不清楚這2張是幹麻的。
B:是。
C:那我後來看一下妳寄給我的9月跟10月的。
B:對。
C:我一看不對呀,我只去3天,我從來沒有去過香港4天。
B:是。
C:然後我又看了一下名字,也不對呀,名字也拼錯啦。
B:恩恩,好,那我先跟羅小姐您確認一下,那我就把20號的機位先做取消了喔。(以下省略)(見本院卷㈡第201頁反面至第205頁)。
⒎檔名:babyliSP00000000芸臻0914第4通(A:丑○○,B:
證人庚○○)
A:喂,妳好。
B:喂,妳好,請問是丑○○小姐嗎?
A:欸,我是,妳好。
B:羅小姐妳好,不好意思,這裡是燦星旅遊,敝姓彭。
A:妳好,彭小姐。
B:不好意思羅小姐我要跟妳說一聲,因為我們剛剛收到銀行的通知阿,就是伍小姐她的信用卡,銀行那邊拒絕這筆交易耶。所以機票款的部分可能要麻煩羅小姐先吸收,然後我們這邊再追那個伍小姐。
A:阿?
B:對。對,因為我們這邊就是找不到那個羅小姐,因為我們...
A:妳是說所有的票?
B:呃,目前的話就是我們,您稍等我一下喔。
A:好好好。可是我明天...我禮拜一要出國了。
B:對對對,那羅小姐您稍等我一下喔。
A:好,OK。(彭小姐與公司員工確認中,約20秒)
B:羅小姐。
A:是。
B:因為這4張的話,因為她是買您的名字,然後我們現在是聯絡不到伍小姐。所以這邊的話就是我們,如果您確定11月跟12月沒有要走的話,我們這邊是可以直接幫您把她辦理退票。可是如果您9月跟10月要走的話,可能還是要麻煩您作付款的動作。
A:多少錢阿?
B:機票款的話一張是9,785。
A:那我沒辦法接受耶。我這樣子,我沒辦法接受。
B:那, 恩亨 。
A:因為,因為她是欠我錢,然後付我2張票,其實我有可以買到團票的。
B:對,可是因為我們這邊當初是她付款,那銀行是拒絕交易,那如果我們公司收不到錢的話,站在公司的立場會直接把這個...
A:那我對不起,那這2張票我沒辦法要了。
B:那就是,因為9月跟10月的部分因為票也已經開票了,所以說客人如果都沒有辦法付款的話,我們這邊公司會把就是總共4張票都辦理退票。
A:好吧,那妳就退票吧。
B:所以...
A:她太可怕了,在外面欠債不知道欠多少錢,我也搞不太清楚。
B:恩恩。
A:她把我衣服都拿走耶,真的很糟糕。
B:那羅小姐不好意思,我就是包含您9月17號要出發的那張機票我這邊都會先幫您辦理退票。
A:好好好。
B:不好意思,謝謝您,再見。
A:不好意思。掰掰。(見本院卷㈡第205頁正反面)。㈢互核證人壬○○、庚○○、子○之上開證言,與前揭經本院
勘驗之電話交易錄音內容大致相符,且證人壬○○、庚○○、子○僅因工作關係而曾經就職或現仍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與被告間並無深仇怨隙,應無甘冒偽證重罪風險以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是渠等上開證言應堪採信。而證人戊○○有委請被告代為向旅行社購買戊○○等6人名義之臺港來回機票共6張,及代辦渠等臺胞證加簽,證人戊○○並於收 齊渠 等6人款項後,直接交付現金與被告收受,且渠等均已使用前開機票之情,亦據證人辛○○、戊○○、丁○○、甲○○、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98頁至第201頁)。此外,復有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7月30日)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卷第4頁至第5頁)、戊○○等6人之機票暨臺胞簽證(訂單編號:SPZ00000000
00、訂單日期:96年8月1日)報名單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卷第5頁至第8頁)、丑○○之機票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8月7日)、客訴處理報告書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1頁至第113頁、他字卷第9頁)、燦星旅遊96年9月14日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他字卷第10頁)、中國信託銀行96年9月13日、96年9月14日、96年10月16日之特約商店扣款通知函(持卡人否認交易)共6張(見他字卷第11頁至第16頁)、礪波誠簽署之調查依賴書共6張(見他字卷第17頁至第22頁)、中國信託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影本1份(見他字卷第23頁至第2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8月22日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96年8月1日至2日之授權失敗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緝卷第29頁至第32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㈠第25頁至第29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燦星旅遊網旅行社退費單(FUN暑假-日本四都浪漫小火車,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1份(見本院卷㈠第88頁至第89頁)、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10月7日港台高字0000000000號函1張(見本院卷㈠第222頁)、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12月28日港台高字第0980000117號函暨檢送之國際航空交通運輸協會BSP報表、港龍航空電子機票存根記錄1份(見本院卷㈡第77頁至第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月19日陳報狀(見本院卷㈡第126頁至第127頁)、電話交易錄音光碟1片(見本院卷㈠第30頁)附卷可稽,堪以認定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行使前開詐術,致告訴人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提供上揭服務,使被告及上開第三人獲得前揭財產上利益,告訴人公司並因而受有安排旅遊行程、代辦簽證、代購機票之有關人、物力等費用支出、無法向收單銀行請領前開戊○○等6人之部分機票、臺胞證加簽費用,與就丑○○上開已開票之4張機票申請退票之手續費等損害屬實。
㈣被告雖辯稱:伊各次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Fun暑假」
行程之旅遊產品及前揭電子機票時,礪波誠均在伊上開住處內,陪在伊身邊,並均同意伊持前揭信用卡為上開刷卡消費,僅因告訴人公司內無人會說日語,才由伊代為向告訴人公司之承辦人員溝通,並電話授權刷卡購買上揭產品云云。惟上揭信用卡電話授權刷卡金額之消費,並非該信用卡所有人礪波誠本人或經其同意、授權所為之情,有礪波誠簽署之調查依賴書共6張(見他字卷第17頁至第22頁)、中國信託銀行96年9月13日、96年9月14日、96年10月16日之特約商店扣款通知函(持卡人否認交易)共6張(見他字卷第11頁至第16頁)存卷可考,且參以礪波誠於96年間入出境我國之記錄,其分別於該年5月3日、8月13日入境我國後,隨即於同年5月6日、8月16日出境之情,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8月27日移署資處伶字第0980121560號函所檢附之礪波誠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198頁至第199頁),足見礪波誠於被告在96年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8月2日、8月8日、8月9日、8月16日在其前揭住處內,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上開產品,並授權該公司以該信用卡依電話授權刷卡之方式,支付前揭金額之消費,及同意將本應刷退之15,315元抵扣戊○○等6人機票訂單部分款項時,根本不在我國境內,遑論身在被告上揭住處內陪同被告撥打上開電話之情至明,況觀之上開被告與證人壬○○、庚○○間之電話交易授權過程可知,被告於電話中非但從未向證人壬○○、庚○○表示該卡係其日籍男友所有,反而向之逕為表示其係日本籍,該信用卡為其所有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8頁),已如上述,苟若被告確曾獲得礪波誠之同意、授權可使用該信用卡支付上揭消費款項,其為何不在上揭電話交易時誠實以告?反而悖於現實,謊稱該信用卡為其所有,是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客觀事證相違,洵不足採,綜合上情,堪認被告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㈤被告雖又辯稱:伊係因告訴人公司內某「 歐陽 」副理(先稱
係「歐副理」,後經本院依函查結果告知,於96年間任職於告訴人公司之員工中並無姓氏為「歐」者,僅有1名複姓「歐陽」者,方改稱係「歐陽副理」)之苦苦哀求,方同意將「Fun暑假」行程中本應刷退之15,315元抵扣戊○○等6人機票訂單部分款項云云。而經本院依職權向勞工保險局函查結果,於96年期間任職於告訴人公司員工中僅有一名複姓「歐陽」者為癸○○○之情,有勞工保險局98年8月28日保承資字第09810322740號函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07頁、外放證物袋),再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傳喚該名證人,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於96年8月1日始任職於燦星公司,伊在燦星公司之職稱為產品主任,業務範圍只負責在網頁上建置訂購機票的網頁,並非客服人員,不會跟客戶接觸,伊也從未和被告通電話,或跟被告談過有關她出團退費事情,伊於97年4、5月間本想轉調客服部門,但因公司無職缺,故伊就辭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99頁至第100頁),核與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證人癸○○○任職於燦星公司期間,係負責建置機票產品網頁,屬產品後端,而燦星公司協助處理之後端不會直接跟被告接觸處理交易相關事宜,與被告接洽係由客服端負責,證人癸○○○並無與被告接觸處理上開交易糾紛,且伊有印象證人癸○○○曾於97年4、5月表達想轉調客服部門,但因公司無職缺,後來她就辭職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02頁至第103頁、第108頁),是被告前揭所辯,即非無疑。況被告明知上開信用卡非其所有,其亦未得該卡所有人礪波誠之同意或授權可使用該張信用卡為上揭消費之情,業如前述,則被告自亦知悉其無權同意以該筆刷退款項支付戊○○等6人機票訂單之部分金額,然其仍佯以係該信用卡之所有人而予同意,實難謂無詐欺得利之犯意,且縱使其同意為上開抵扣行為之原因,確實如其所辯,係因同情告訴人公司內某員工之苦苦哀求而一時心軟,惟此至多僅關涉其行為之犯罪動機而已,尚無從遽此解免其應負之罪責。
㈥至被告另辯稱:伊並未簽署告訴人公司之「Fun暑假」行程
之旅遊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根本未成立云云。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514之1條定有明文,是法律既未規定旅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則旅遊契約自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為成立。至於民法第514條之2雖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二旅客名單。三旅遊地區及旅程。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六其他有關事項。七填發之年月日」,然此規定僅係賦予旅遊營業人經旅客請求時,有交付載有相關事項書面之義務,並非以該書面之交付做為旅遊契約成立之要件。而觀之上揭一、㈡、⒈所示之「Fun暑假」行程交易電話錄音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與告訴人公司之客服人員間就「Fun暑假」行程之出團日期、餐飲需求、每人團費金額等旅遊契約必要之點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被告尚且於該通電話中主動授權表示以前揭信用卡付清全額款項,是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之「Fun暑假」旅遊契約自已成立。被告前開所辯,顯對法律有所誤解,並非可取。
㈦又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林小姐」以證明其取消「Fun暑假
」行程之原因,惟被告迄今均未提出「林小姐」之真實姓名及年籍,且此部分核與被告是否成立本案犯行無關;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丑○○以證明戊○○等6人之部分機票款,其有請快遞將現金送至告訴人公司,惟前揭戊○○等6人機票、簽證訂單中之部分款項16,440元確係由被告以現金支付等情,本無爭議,亦非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㈧綜上,被告所辯各節,無非事後卸飾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其行為係緊接於2日內所為,所消費之商家亦屬相同;所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其行為亦係緊接於2日內所為,所消費之商家亦屬相同,分別顯係基於獲取不法利益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各次之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及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間,其行為時間至少已相隔5日以上,難認其犯罪時間、行為間具有密接性與連貫性,應係其另行起意而為,起訴書認上開2犯行間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似嫌誤會,是被告所為該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均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暨其各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詐得利益之金額、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雖屬非鉅,惟犯後一再飾詞卸責,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