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債務人 徐仕穎

賴慧文

一、債務人徐仕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仕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慧文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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