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9號

聲請人嘉啟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俊隆

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114年2月15日

229,000元

QA604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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