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9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與 許天來 等人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79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6,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