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權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寧 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⑶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⑷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⑸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⑹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⑻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