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告鴻遠國際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凃健安 人(清算人)被告 陳德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美金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遠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鴻遠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22日邀同被告凃健安、陳德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台幣3千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約定若有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率如附表所示,且除應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鴻遠公司於101年8月22日陸續向原告借款,迄今尚欠新台幣1千萬元以及美金96,896元,且新台幣債務自104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凃健安、陳德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乙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9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乙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新台幣)││├────────┬────────┤│││││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825,000元│自105年1月7日│3.171%│自105年2月8日起│自105年8月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2│1,500,000元│自104年12月18│3.171%│自105年1月19日起│自105年7月19日起││││日起清償日止││至105年7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3│1,500,000元│自105年1月6日│3.171%│自105年2月7日起│自105年8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4│275,000元│自105年1月7日│3.171%│自105年2月8日起│自105年8月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5│500,000元│自104年12月18│3.171%│自105年1月19日起│自105年7月19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7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6│500,000元│自105年1月6日│3.171%│自105年2月7日起│自105年8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7│3,675,000元│自105年1月8日│3.2%│自105年2月9日起│自105年8月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8│1,225,000元│自105年1月8日│3.2%│自105年2月9日起│自105年8月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以上合計本金新台幣10,000,000元│├──┬──────┬───────┬────┬────────┬────────┤│9│美金96,896元│自105年2月24日│6.35%│自105年3月25日起│自105年9月2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9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