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台灣 佐川 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森田剛 訴訟代理人 趙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101年9月17日│10,916元│AI0000000││││份有限公司森田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