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毓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毓瑄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總淨重參拾陸點陸貳參零公克,總純質淨重貳拾參點捌零伍零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25號鑑驗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毓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事實及所載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書所載被告涉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附此敘明。另被告於111年2月28日3時許施用扣案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其於民國111年3月2日至4月13日所受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不另成罪(參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不起訴處分書),因此,本案尚不生重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吸收輕罪(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問題,亦附此敘明。
(二)被告因另案通緝而為警查獲後,尚未發覺其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前,即主動向警交付該等毒品供警扣案乙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可按(見毒偵卷P25),是被告就本案犯行有自首並接受裁判情形,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仍非法持有,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殊值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P23)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透明結晶15包(參見偵卷P17之扣押物品清單),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36.6230公克,總純質淨重23.8050公克)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25號、111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26號鑑驗書附卷為證,而其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與毒品完全離析,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是透明結晶15包(含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361號被告張毓瑄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毓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 金喜民宿 內,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明哥 」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總淨重36.6230公克、總純質淨重23.805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而持有。嗣張毓瑄因另案通緝,為警於111年3月1日13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張毓瑄主動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供扣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毓瑄餘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總淨重36.6230公克、總純質淨重23.805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可佐。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226號鑑驗書附卷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毓瑄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檢察官詹常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清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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