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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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 蔡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幸間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之國外(大陸等)最近送達處所。
二、如查無被告之國外(大陸等)最近送達處所,應向法院聲明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三、如原告無意訴訟,聲請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惟經法院以裁定駁回者,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併予敘明。
☆本件期日前,經書記官多次電話通知,因原告手機關機及轉
語音信箱,致多次聯絡無果,再經書記官以簡訊告知到庭,原告仍未依期到庭。開庭時,再經庭務員以電話聯繫,原告手機亦轉語音信箱,致無法聯繫。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