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 王鈞豪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告 陳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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