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蘇文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藝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號13樓之3之2室107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㈡、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電費金額等,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㈢、提出通知被告繳付租金及表示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