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呂林忠
郭麗梅 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
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