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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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錦煌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九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