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71號原告甲○○之子兼上一人甲○○法定代理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及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二次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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