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自白,證人乙○○、丙○○之證述,及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法醫鑑定報告等事證,足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犯行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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