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 劉湘雯 代理人 林家綾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債權人清冊載明聲請人於債權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積欠有擔保債權新臺幣776,882元(債務之種類:房屋貸款),應說明該擔保不動產係何人所有?聲請人是否需負擔該擔保部分之還款?如是,原因為何?並提出該擔保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由聲請人繳納該筆借款之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 劉郭春蓮 之扶養費6,706元,且扶養義務人共3人。應提出母親劉郭春蓮、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