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陳 昱嵐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狀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惟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