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侯德人被告甲○○
(現於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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