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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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陳俞寧 被告 陳舜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蔡政達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莊義明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