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大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大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大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7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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