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施家雄具保人張珮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珮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珮綺因受刑人即被告施家雄詐欺等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被告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戶籍資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票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無蹤;經聲請人依具保人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009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繳款人住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並未依法帶同被告到案,聲請人又依具保人之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然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戶籍資料、送達證書等憑卷可採,足認具保人已受合法通知,卻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