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龍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1年6月18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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