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1號
原告 許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丞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12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