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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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4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周芃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又本件債務人周芃逸雖有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其異議之意旨乃為其仍有清償之意願,僅現因案遭羈押中,故請求原告暫緩聲請支付命令,容其出看守所後主動向原告聯繫清償,是本件似非無調解成立之機會,請併考量採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例如:利用本院提供之監所遠距調解機制),以簡省司法資源暨使原告儘速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