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 蘇小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高婉庭 即 高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金屏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 蘇小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高婉庭 即 高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