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信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之紅色錠劑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壹拾壹點參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信吉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7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4包(淨重合計
11.879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76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紅色錠劑4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成份,淨重合計11.879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76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參10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偵查卷第52至54頁),均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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