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文諒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諒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陳文諒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文諒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10月3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主動向調查局檢舉共犯 張錦清 ,自無與共犯張錦清串證之可能,另被告曾中風多次,需要出監至醫院治療,亦無逃亡之虞,請鈞院審酌上情,給予被告交保之機會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4年1月2日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嫌仍屬重大,且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共犯張錦清尚未到案,且被告之供述亦與同案被告 史文宗 之供述有所出入,仍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為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4年1月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且為免與共犯、證人串供,仍應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雖以上開詞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具保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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