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債權人大湖名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