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智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方智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據其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承認,同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已自白本案被訴之事實,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向希默 於警詢時之證述,且有贓物認領照片12張、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訪紀錄表2份、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等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職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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