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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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 蔣龍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系爭裁定並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件在卷可查,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