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張惠琪
陳祥翎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萬77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